国际航运管理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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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企业
第一节 航运企业的组织形式及范畴 1
第二节 航运企业的设立 3
第三节 航运企业管理组织结构 5
第四节 现代航运企业的特点 10
教学要求:了解企业管理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熟悉航运企业管理组织结构
重点:航运企业管理组织结构,现代航运企业的特点
难点:现代航运企业制度建设
内容:
航运企业的组织形式及范畴
按照企业所有权形态的不同,国际上通常将企业分为三大类型,即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航运公司与其它产业部门的公司一样,存在着多种组织形式,以下从不同的角度,介绍公司的组织形式。
从债务角度考察
从债务角度考察,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等。
无限责任公司
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五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二十一人)的股东所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
指由若干人(一般为七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的资本均分为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吸收资金,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有利干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两合公司
指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且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后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指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其中有限责任资本分为股份且这种股份(股票)可公开向社会发行,并可依法转让或交易的公司。
目前航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
从产权关系角度考察
从产权关系角度考察,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国营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国际航运企业的范畴
从定义上来说,国际航运企业如何界定,目前还无明文规定,但由于航运企业的主要业务是运输,所以可以参考我国及国际上的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等对类似概念的定义。我国1993年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有明确的规定,前者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后者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的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对承运人的定义是,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即要求承运人与船舶有一定的联系性,这也类似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把航运企业等同于船公司,交通部在历年的“白皮书”中统计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航运企业时,会加以说明这些航运企业的平均运力,即所拥有的船舶登记吨数。然而,随着海运事业的发展,承运人除了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以外,还可以是其他人,如无船承运人也常以承运人身份出现。于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做出新的规定,即“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我国1993年海商法也正是吸收了上述公约的定义规定。经过多年的无船承运业务的发展,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终于对无船承运业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更是对上面提到的各个用语做出了解释。
至此,国际航运企业可以说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或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和/或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
航运企业的设立
航运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股东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要制定符合国家要求的公司章程
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名称和住所,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具有法定资格和符合法定人数
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要求
要制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
要按规定缴足股本
有公司名称、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介绍了一般意义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而作为经营特殊业务的航运企业,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除了需具备上述相应的条件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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