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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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船舶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1. 书面订立 2. 在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自由协商而成。 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国内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亦不做规定或者不做强制性规定,即为任意性规范。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MC第129条) (二)性质 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尚有争论。 1、运输合同说 2、财产租赁合同说 3、具有财产租赁和提供劳务的运输合同的双重性质。 (三)特点 1.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管理,并负担船舶的固定费用和船员的工资、伙食及其相关的费用; 2.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如港口费、装卸费等) 3. 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来计算。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合同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 2.《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土产格式”(NYPE)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并维修船舶并配备船员,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交付租金并承担船舶的营运费用,期租合同以时间计算租金,装卸速度与装卸时间与租金没有影响,因而无滞期条款。而承租人更关心船舶速度与何时计算租金,因此合同都有停租条款。 租期内并非限于特定航次,也无法具体约定。因此出租人很关心船舶的航行区域,因此合同出现了船舶航行区域以及船舶装运货物的范围以策安全。期租合同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因此承租人关心船舶的燃油消耗,因此有燃油条款。 (一)船舶说明条款 船名、船舶国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动态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或相似。 船速与燃油消耗 (二)租期 一般认为,期租合同的租期仅为一种大致的期限,期限的约定有: 1. 最短——最长(如10月-12月) 2. 在租期外,另外规定一个宽限期,如2年+5个星期; 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还船,否则构成违约。 若合同只订明期间,法律对最后航次规定一个宽限期。 [案例1] 假设1 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后船方依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即6个月零3天)才还船,故属违约。 假设2 该租约规定“租期大约6个月”,加入大约一词。此时船方还能否再租方超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假设3 当该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有“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能否在以租方超期还船要求赔偿? 假设4 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方有权缩短或延长10日”,现租方于6个月另12天还船,船方可否索赔? (三)交船与还船 1. 交船 交船,是指在租期开始时,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把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时间:一般明确规定,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一般为解约日。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的,出租人应当负责赔偿。(MC第131条)。 交船地点:一般约定为某一港口。 交船条件(1)谨慎处理,使船舶应处于适航状态 (2)船舶应适于约定的用途。 MC第132条: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失。 2、还船 还船时间的确定 合法的最后航次: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日期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案例]“格雷哥斯号”按NYPE格式出租,租期为50天,最长为70天,最迟于2002年3月18日还船。2002年2月9日,承租人发出了前往FOS港的最后航次的命令,在当时看来,船舶是可以准时还船的,但在2月12日,另一艘船舶在奥卫那河搁浅而致使该航道堵塞了几天,使该轮无法按时在该河的卸货港卸货和装货港装上最后航次的货物,当“格雷哥斯号”轮抵达装货港时已是2月25日,按当时的合理预计,该轮已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人于2月25日告知承租人拒绝执行该航次,并要求重新指定新的最后航次。承租人坚持原有命令,拒绝再发命令。请问,该航次是否是合法的最后航次? 若最后航次不合理,出租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航次,并要求承租人另行指定新的合理的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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