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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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海上运输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船舶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狭义定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海商法采狭义定义
【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B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D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适用主体
海商法适用主体具有多重性。如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适用的主体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旅客;船舶租用合同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
(二)适用客体
船舶:海上运输工具 货物:海上运输对象
(三)适用水域
大水域:沿海、近洋、远洋与内河运输;如北欧国家,
中水域:沿海、近洋、远洋运输;内河运输适用单独法律,如日本、俄罗斯;
小水域:近洋、远洋运输【统称国际运输】,沿海、内河运输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国。
其他限制方式:只是用于出口货物,如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以及在我国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上货物运输,一般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不受海商法调整。
(四)适用内容
1.船舶物权法2.海上运输法3.海上保险法4.海上侵权法5.损害赔偿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生效
船舶物权法
船舶概述
(一)船舶定义
1. 广义:一种水上浮动装置
水上:包括水面和水中
浮动:至该装置应能够漂浮并能自动航行。故而排除水上仓库、浮船坞等
装置:指一定构造物。故而排除木排、冲浪板等
2. 狭义:即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可航行性(2)吨位(3)目的(4)区域: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
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
A 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
B 军舰???
C 政府公务船舶??
D 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
E 内河船
F 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
G 建造中的船舶
案例: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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