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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务与海商法》复习题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船舶:广义上的船舶是指水上移动式装置。狭义上的船舶是指各国海商法中所规定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大师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船舶属具”是指附属于船舶的器具或物品,包括锚、锚链、救生艇、索具、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等。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船期表,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顺序,经常从事某一航线上各港间的货物运输。
FOB:(free on board_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简称船上交货。我国通称“离岸价格”。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承担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通称到岸价格。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并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提单:《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所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船舶代理:
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与第三人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而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行为的后果并支付代理费。
海事仲裁:(Maritime Arbitration),是指海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及书面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对其海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局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船东保赔协会,又称船东互保协会,是船舶所有人之间互相保障性质的组织,是会员船东相互保险的非营利保险组织,不同于市场上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机构。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
海难救助: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的海难救助,系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1、简述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2)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3)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4)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知识复合型转变;(5)当代海商法出现向海法发展的趋势。
2、节省港口使费的途径。(1)适当安排船舶挂靠港口,节省船舶吨税;(2)适当掌握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3)调整船舶进出港口吃水;(4)正确运用船舶的开闭式吨位;(5)适当积载货物,缩短船舶在港停靠时间;(6)尽量减少船舶待时;(7)正确处理加班;(8)鼓励船员承担货物作业;(9)适当选择加油港;(10)认真审核和签署各种港口使费单据。
3、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 性质:(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还是一种“附意合同” 。
4、船舶优先权的定义、特点及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拍卖与债权产生有关的当事船舶,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而受偿的权利。
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及依附性。(3)优先性。(4)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受偿顺序:第一,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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