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 述
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另有,国家安全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双重领导)。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审级监督关系
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为事后监督
(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
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
审判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及中院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则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与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审判二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
死刑复核案件 :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弊端
废存
4、人民陪审员制度
两种模式:英美法系“陪审制”
大陆法系“参审制”
我国出现在一审 “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年5月1日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自侦+提起公诉
(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内部:检察长负责制
(三)检察委员会
三、公安机关
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2、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职权?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