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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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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 述 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另有,国家安全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双重领导)。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审级监督关系 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为事后监督 (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 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 审判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及中院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则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与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审判二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 死刑复核案件 :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弊端 废存 4、人民陪审员制度 两种模式:英美法系“陪审制” 大陆法系“参审制” 我国出现在一审 “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年5月1日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自侦+提起公诉 (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内部:检察长负责制 (三)检察委员会 三、公安机关 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2、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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