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ppt.Converto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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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公安机关
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二、基本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3条
《刑事诉讼法》第4条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23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
任务: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职责:负责刑事审判活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2条。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第5条)
审判权的含义很广泛,如: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第18条第3款);死刑核准(第199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205条),等。
2.某些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的决定权。(第55条,第50条,无拘留)
3.庭外调查(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权。(第158条;注意:无搜查权)
4.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收缴和处理权。(第198条)
5.某些刑事判决和裁定(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的执行权。(第211条,第219条,第220条)
6. 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表现在:
(1)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施监督和指导。
注意:下级人民法院不能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如何处理。
第二节 人民法院
四、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注意:
1.独任庭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独任庭仅适用于简易程序;
3.即使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是“可以”而非“应当”。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合议庭
合议庭的情况有以下五种:
1.第一审合议庭
基层、中级: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高级、最高: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2.第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3人至5人,陪审员不可以参与
第二节 人民法院
3.再审合议庭
(1)原来是第一审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第二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
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死刑复核合议庭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
注意:
1.陪审制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不适用;
2.陪审制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即使在一审案件中不是必须适用陪审制;
3.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的人员的组成比例,没有限制;
4.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5.陪审员不可以担任审判长。
[题例1](2005司法考试—多选)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题例2](2006司法考试—多选)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地位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阶段。
自侦案件的立案权(第83条);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第87条)。
2.侦查阶段。
自侦案件的侦查权(第18条第2款);
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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