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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工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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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 学习目标与要求 掌握票据的性质与功能 重点掌握汇票的记载事项 重点掌握汇票当事人的哲人和义务 重点掌握汇票的行为 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第一节 票据基本知识 一、票据的种类与样本 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力的书面凭证,包括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与功能 1、设权性 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3、文义性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4、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6、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7、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二)票据的功能 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2、信用功能:核心功能 3、支付和流通功能 三、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票据法的特性: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3、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支票公约》 4、我国的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及其相关案例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Exchange for USD5,000 Beijing, 5th April, 2003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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