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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约谈制的比较研究与思考
一、关于税务约谈制的争鸣
当前,国内税收实务界对税务领域实施的约谈制度有着不同的称
呼。例如,在名称上,相对于本文提出的“税务约谈制”这一概念,
又存在所谓的“纳税约谈”、“税收稽查约谈”、“税务检查约谈”、
“税务质疑约谈”、“反避税约谈”、“税务函告、约谈”等等概念。
但是,这些概念约谈在实施阶段、约谈机构、约谈条件、约谈程序等
方面有所差异。
就约谈的机构而言,争议点在于是在税务管理阶段和税务稽查阶
段都实施约谈制度还是只在稽查阶段实施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尽管
约谈制度的实施可以在税收稽查和税务管理过程具体进行,但考虑到
稽查部门本身具有直接处罚权力,能够形成更为有效的威慑力,直接
在税收稽查阶段开展税务约谈制度更为有效。
约谈条件,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对这一
概念界定的差异在于,约谈是否要以纳税评估为前提。一般认为,实
施税务约谈的案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
疑点的案件。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
而税务稽查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
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但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在具体约谈程序的界定上,
主要是详略之差。
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
作实施办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制度,值得参考。依据该制度的规定,
税务约谈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这么几个阶段:其一,通知阶段。税务机
关应当在约谈前10天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
当载明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
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其二,约谈阶段。
税务机关邀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
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查到的问题,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
释。在约谈过程时,对于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
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
规,给予纳税人必要的宣传和辅导。其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
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
自查自纠后,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
关审查报告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纳税人所
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如
纳税人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发出
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定期进行整改;(3)如纳税人拒绝
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
处。
二、国外相关制度巡视及其借鉴
当前,从国外、境外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
税务约谈制度最为完善,而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不
完善,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务咨询功能。因此,本文主
要介绍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并附带介绍其他国家类似制度。
(一)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
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是税务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税务审查
工作由税务局属下的两个部门——税务调查科和实地审核科负责。由
于审查全部的纳税人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经济效益
原则,税务机关首先要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
的准确性。在确定审查对象后,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其商业
业务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
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
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
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税务局将再次
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要
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税务局准许纳税人聘请专业
会计师作为其顾问。最后,税务人员将再次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
论税务审查的结果。
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
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但是,税法赋予税务局
长酌情权。他可以按违例行为的性质及犯错程度,提出检控、以罚款
代替检控或评定补加税款(后者是罚款的一种方式)。在决定采取何
种行动时,局长会考虑证据是否充足、已经征收或少征收税款的数额
(统称为“少征收税款”)、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有关违规行
为历时多久等因素。
在约谈制度中,税务局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