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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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法律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1、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2、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3、重点学习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天命靡常”《左传·僖公五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所以天命归殷,但后来他们不敬德,所以就灭亡了德的基本含义:敬天,敬宗,保民。其核心是“保民”(二)“明德慎罚”思想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明德慎罚”实际上是统治者“重民”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重民思想是传统思想的精华,反映出统治者认识到民众的力量。“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臣服。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礼的核心:“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1、概念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种关系。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的原则和制度: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仪礼·丧服》:“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的大宗----周天子负责。由于是嫡长子继承制,实际上周代确立了奴隶主贵族世袭国家各级官职的特权,诸侯国的主要官职,首先由显要的卿大夫家族成员所世袭,自然形成了士卿阶层和权力结构,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但是,随着卿大夫世家的权力不断扩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权力逐渐转入卿大夫世家手中,为战国的多国并存角逐局面奠定了基础。三、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史料对九刑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九刑就是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也有说法是刑书九篇。3.《吕刑》: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吕刑》王道衰微,诸侯有不睦者,作修刑辟,命曰《甫刑》4.遗训及殷彝“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规和习惯。第二节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和发展“礼”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的性质及其在中国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奴隶制法制的发展,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被赋予了法的性质,“法乃出于礼”,“礼,法之大分”。礼、法相互依存,功能统一,“经国家,定社稷”。礼最早起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子张问:“十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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