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七章,第3讲宪法基本权利(论文资料).ppt

发布:2016-12-30约1.88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实体权利的两个层次 根据影响范围,分为个人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利 个人层面:权利的作用主要在于对个人的保障; 制度层面:权利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制度的重要性。 两个层次的交互作用: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保护每个个人等于保护集体,制度层面权利最终影响个人权利。 个人活动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财产权促进整个社会繁荣和稳定,受教育造就公民社会。 各种权利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体系,彼此之间相互影响、互为条件,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为什么权利需要宪法保障 某些权利对个人或社会太重要,不能允许法律随意剥夺。 宪法权利保障主要是针对法律的侵犯,普通行政侵权可以通过法治消除和纠正。 问题:宪法本身是否可能侵犯基本权利? 宪法可能保障不充分或解释过分严格,但不可能主动侵权。 “良性违宪”理论 宪法落后于时代,应该允许普通法律纠正? 单一制柔性宪法:程序上没有理由违宪,可以通过修宪纠正不足。过分频繁影响宪法权威?但违宪后果更恶劣。 回到宪法的功能:授予权利而非限制权利或规定义务,从这个出发点可以避免许多困惑。 宪法中限制自由或歧视性条款:本来不应该规定。 宪法授权剥夺权利的条款,如授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可以严格解释,并控制立法限制条款。 法律总是可以保障比宪法规定更多的权利,不需要宪法授权。单一制宪法并不是“母法” 。 生命权 “生命”的范围:包括胚胎? 死刑问题:西欧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取消死刑;美国大多数州保留,仅要求正当程序,不构成残忍非常处罚。 中国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但刑法限制死刑:限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程序限制:中级法院有权判处死刑,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980年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可由高级法院核准。 1983年人大常委会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安、治安的罪行,可由高级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通知规定: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期,只有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需最高核准。 死刑的核准与取消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仍规定最高法院核准: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通知抵触上位法? 问题:高级法院作为死刑判决二审法院,由其核准违反什么基本原则?为什么高级法院不能有效防止错判错杀? 最高法院收回复核权? 前提条件:显著减少死刑,否则不可能发挥实质作用 回到生命权:为什么要判那么多死刑? 世界大趋势:生命权可能成为唯一的无限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剥夺。 财产权 亚里士多德:财产应该私有,但使用应该公共,满足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生计。 德国《基本法》第14条:财产权受到保障,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决定。第15条: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共福利。 重要性不言而喻,各国宪法都予以保障,中国因制度原因认识较晚,2004年修正案才确立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 国有资产流失之争:对改革总体评价的分歧;私有制未必能解决一切问题,公有制未必是灾难,最终要依靠制度保障,否则“不可侵犯”是徒劳的 财产征收的公正补偿 财产权不是无限的,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甚至剥夺,但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不公正补偿将造成剧烈社会动荡和过度征收,产生社会资源巨大浪费,譬如耕地消失。 铁本事件:在不公正补偿造成的巨大利益驱动下,中央行政命令是无效的。要从源头上防止铁本,首先必须杜绝官员个人腐败(行政法治),其次必须保证政府为征收行为付出市场代价。 公正补偿的宪法要求迫使政府感受到市场压力,必须像私人那样为征收决定精打细算。 自由:非经济层面 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人类生活安定的基本前提。 隐私权:保护人性尊严,包括通信自由、住宅安全、医疗信息、妇女自决权。中国宪法限于通讯自由。 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确定无疑、沉默权、一事不多罚、既往不咎(刑法没有溯及力)。中国宪法除了“人身自由”之外,目前没有规定任何具体权利,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仍然严重。 精神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方兴未艾的中国权利运动 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问题。 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劳动教养问题,因孙志刚案而引发的迁徙自由和户籍制度改革 刑事正当程序和沉默权:宪法只字未提但有些地方已开始试行,普遍禁止刑讯逼供 平等权诉讼:银行录用的身高限制、公务员乙肝病毒案、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 * * * 权利的结构 个人层面 制度层面 经济权利 非经济权利 表达自由 政治权利 精神(宗教) 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 选举/被选举权 组党自由 财产权 经济活动自由 社会福利 隐私、名誉 *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