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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接受論證」到「深層內在觀點」 375
評論與回應
從「接受論證」到「深層內在觀點」*
—評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
—重省哈特的接受論證〉
許家馨 **
目 次
壹、莊世同論證之提要
貳、描述性法理論在描述什麼?
參、「深層內在觀點」?
* 投稿日:2013年10月22日。 〔責任校對:陳榕〕。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376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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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莊世同論證之提要
莊世同教授的大作〈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重省
哈特的接受論證〉,其主題是「哈特的接受論證」。哈特的法律理論
指出「法律」這個「概念」的基本元素是直接對於人民產生規範與
賦權效力的「初級規則」,加上包含鑑別規則、變遷規則與裁判規
則之「次級規則」的組合。面對「規則」時,以規則作為行動理據
的人,可以有兩種看待規則的方式。一種是「外在觀點」,一種是
「內在觀點」。持外在觀點看待規則的人,看到的是規則的外在威
脅。持內在觀點看待規則的人,則是「接受」規則作為行動的主要
理據,並以此評估、批判他人的行為。以「法律」這個「概念」作
為基礎,哈特進一步延伸出「法律體系」( )這個概
legal system
念。他認為,「法律體系」若要存在,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一)
那就是有一群政府官員持內在觀點看待次級規則,以致於加以「接
受」,進而透過次級規則鑑別並且執行對人民產生規範與賦權效力
的初級規則。(二)一般人民大致上普遍服從初級規則,儘管一般
人民不需要對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採取內在觀點加以「接受」。針
對「接受」的性質,哈特這段話乃是關鍵:
許多遭受法律強制的人們不僅不認為它具有道德約束力,
甚至那些自願接受體系的人,也不一定認為這是他們的道
德義務,雖然這樣的體系會十分穩定。事實上,他們對於
體系的忠誠可能是基於許多不同的考量:長期利益的計算
( );自己對他人利益的冷酷
calculations of long-term interest
計算( disinterested interest in others );未經反省之承襲的或
傳統的態度(unreflecting inherited or traditional attitude );
或者只是想要跟著別人走( the mere wish to do as others
do )。當然,那些接受體系權威的人,可以審視他們的良
知,雖然在道德上他們不能接受這體系,但是為了許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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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還是決定繼續這麼做 。
哈特認為,接受不必然要基於道德的理由為之。這牽涉到哈特
法理論的方法論,亦即哈特認為其法理論是一種「描述社會學」,
旨在「價值中立」地「描述」法律這個概念以及其作為一種社會現
象。哈特認為,如果只是要去描述法律體系存在的條件,不需要把
「接受」視為必然立基於道德理由。重點是有一群人,尤其是政府
官員,確實是採取內在觀點在看待法律,執行法律。至於他們內在
到底是出於何種理由,是否係基於道德理由而「接受」次級規則,
對哈特來講,並非「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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