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的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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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 导语 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其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或问题。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具体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问题。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由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基本概念构成的。任何严肃的法学理论都应当回答而且必须回答这些问题。因为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建构起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并为进一步解决法律现象的所有问题提供理论前提。关于法的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据说灋,是一种神兽,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中国古代“法”与“律”二字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j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西方学者为了区别起见,不得不在这些词语的前边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的定语,于是有“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称谓。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本书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国家制定的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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