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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治理.pdf

发布:2019-01-24约4.93千字共3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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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讨 论 主 题 一、公司的性质 二、公司法观念 三、股东权利保护 四、债权人保护 五、公司治理机制 一、公司的性质 1.公司是资本企业 资本利润最大化企业 资本有限责任企业 资本法定企业 资本股权化企业 资本社会化企业 2.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 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劳动者,金 融机构、供应商等债权人,消费者, 社区,政府等。 公司的目标不应纯粹以股东利益 最大化为导向,公司应该通过自身的 发展来满足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公司法观念 1.股东本位与社会本位 新《公司法》在强调保护股 东利益、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 的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和保护利益相关者。 2.维护安全与提高效率 新《公司法》维护交易安全的 同时,更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 投资,促进创新、发展和繁荣。 3.政府管制与市场自治 新《公司法》合理界定强制性 与任意性规范,强调公司法规范 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 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 4.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 新《公司法》坚持两个“毫不 动摇”,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公司 法规范下,发挥各自优势,相 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权利 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 权;选择管理者权;剩余财产分 配权;优先认股权;知情权;自 由转让权;诉讼救济权。 1.中小股东知情权 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 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 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 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 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特殊情况下股东 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 尤其是大股东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5.股东代位之诉 第15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6.股东起诉董事、高管人员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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