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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讨 论 主 题
一、公司的性质
二、公司法观念
三、股东权利保护
四、债权人保护
五、公司治理机制
一、公司的性质
1.公司是资本企业
资本利润最大化企业
资本有限责任企业
资本法定企业
资本股权化企业
资本社会化企业
2.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
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劳动者,金
融机构、供应商等债权人,消费者,
社区,政府等。
公司的目标不应纯粹以股东利益
最大化为导向,公司应该通过自身的
发展来满足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公司法观念
1.股东本位与社会本位
新《公司法》在强调保护股
东利益、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
的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和保护利益相关者。
2.维护安全与提高效率
新《公司法》维护交易安全的
同时,更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
投资,促进创新、发展和繁荣。
3.政府管制与市场自治
新《公司法》合理界定强制性
与任意性规范,强调公司法规范
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
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
4.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
新《公司法》坚持两个“毫不
动摇”,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公司
法规范下,发挥各自优势,相
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权利
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
权;选择管理者权;剩余财产分
配权;优先认股权;知情权;自
由转让权;诉讼救济权。
1.中小股东知情权
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
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
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
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
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特殊情况下股东
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
尤其是大股东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5.股东代位之诉
第15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6.股东起诉董事、高管人员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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