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治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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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董事的启示 中国航油设立临时性机构委员会旨在向公司董事会就改进公司的内部治理与管理体系结构提供前瞻性建议与意见,以帮助公司顺利实施重组计划并实现再次上市的目标。职责包括,审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与加强公司治理,审核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员工的结构,审核公司各项政策、规程与系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中航油董事的启示 “希望用我们的损失,唤醒更多国企的觉醒,才不枉我们交了昂贵的学费。”这是中航总经理荚长斌在保外候审前曾说过的一句话。 普华永道对中航油(新加坡)的调查报告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在每个级别中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独立地多问一些问题, 或是稍微深入地钻研一下,又或者是试图将情况了解得更全面一些,那么巨亏的灾难都很有可能得到避免。 中国缺少的不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而是对于制度的尊重与执行,以及对行政式管理思维的颠覆 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看发展 应当确立“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承担责任方式多样化:应当包括刑事责任:制度越规范,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越大。 实行董事会的自我监督; 限制董事长专权 董事长与经理的分设 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 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看发展2 经理制度作用的发挥与制度改进 发挥董事会对经理的作用考察与监督作用 强化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建立与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如何让经理带上“金手铐”。 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看发展3 监事与监事会制度:《公司法》、《监事会条例》中的监事会——“花瓶监事”? 确保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股东监事(限制)、职工监事、外部监事 监事的专业性: 懂经营、懂财务、懂会计、懂法律,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 包括法律手段与章程规定的手段 原监事的制度的不足 监事会虽有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公司事务监督权、对董事与高管的质询权等等,但是其实现权利所依赖的途径和手段是缺乏的。没有临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 需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在董事会不作为时,监事会将束手无策;监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缺乏技术力量支持,自身也缺乏财力聘请外部机构来实现;监事会对高管的质询权并不能上升到提案的层面;监事会没有相应的诉权,无法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出赔偿诉求等等。 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签单权,完善了职工监事制度。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法》中的监事会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督,包括建议罢免的权利; 董事、高管的不当行为要求纠正; 提议召开股东临会,包括自主召集与主持;法律依据:41、54、102召集与主持。可以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提高监督效率与监督效果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对董事、高管提出诉讼; 质询权与建议权 调查与以公司经费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权 章程规定监事职权的可能性 进一步明确知情权:董事会的信息通报;随时要求了解相关信息;有权查阅信息;列席经营会议; 检查评价权。 公司股东会部分权授权监事会行使。 其他:追究监事的过错责任。 监事会与监事的作用 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监事会失效。 一般理解:监事会擅长对董事、经理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对于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给予监督。独立董事由于作为同僚难以监督。 作为专门监督机构,在财务监督等履行监督职能有其长处。 关于调查权 55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协作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高管的罢免建议权 第54条 对于违法、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建议权。 诉权保障 54、150、152条 对于违法、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公司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出诉讼。 比较独立董事 对公司财务实行全面监督; 在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立场上对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实施监督,主要是合法性监督、关注妥当性监督 在公司职工立场上,对股东、董事、经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行使监督权。 董事长职权控制 新《公司法》推出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可称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二次革命。新公司法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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