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讲义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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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点1】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
⒈ 概览
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⒊ 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⒋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⑴ 加工业务的界定—看清原料及主要材料来源
⑵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⒌ 提供应税服务
⒍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⑴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⑵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⑶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
⒈ 代销业务
⑴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⑵ 销售代销货物
⒉ 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⒊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⑴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⑵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⑶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⑸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⒈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⒈ 区分
⑴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家用空调并负责安装;卡拉OK厅提供卡拉OK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鲜花)。
⑵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还包括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例如,建材商店既单独销售建材,又单独提供装饰劳务;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又开设了对外营业的独立核算的小超市)。
⒉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⑴ 一般处理: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⑵ 特殊规定: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⒊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交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⒋ 其他形式的兼营
⑴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⑵ 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①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⑶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4】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
⒈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⒉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⒊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⒋ 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⒌ 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⒍ 水泥预制构件等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而非“在建筑现场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⒎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⒏ 纳税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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