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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答案.ppt

发布:2017-01-09约4.98千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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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的投资不得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外方只能以外币缴纳;适合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述 中国法律 中国境内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和出资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外资企业法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劝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焦点问题: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法律解析 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担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入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 * 中外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法人 中方合营者不得有公民个人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可行性研究 审批 登记 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 法定机关 受托机关 许可设立 一次性缴付出资 应当自营业执照之 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 第一期出资3个月内缴 最后一期要依出资额大小定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是最高权利机构 组成 任期 会议形式 表决 一般表决 特别表决 有出席的最低人数的限制 合营企业期限 有的行业必 须约定期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定限制开发的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概念和特征 契约式 出资方式灵活,可以提前收回出资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可行性研究 审批 登记 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 法定机关 受托机关 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 鼓励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是最高权利机构 组成 任期 会议形式 表决 联合管理委员会 无法人资格 有法人资格 一般表决 特别表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哪些正确? A. 合营企业的董事和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D.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 AC 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采取下列哪种形式? A. 总经理负责制 B. 董事会制 C. 联合管理制 D. 委托管理制 BCD 外商先行收 回投资的方式 外商先行收回 投资的法定条件 扩大收益分配的比例 扩大产品分成的比例 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 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税前回收投资的经财 税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经财政税 务机关批准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当地政府 签署意见 审批 登记 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 法定机关 受托机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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