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4公司法之公司资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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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年英国判例: Every creditor of the company is entitled to look to that capital as his security. (三)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划分标准:是否面向社会、投资者是否特定。亦称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或特定多数人发行股份。 证券法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不公开发行,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我国: 原公司法(84条):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新公司法:恢复定向募集 ,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 第143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之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非增资发行与增资发行 划分标准:股份发行是否增加公司资本。 非增资发行,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 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之下,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次发行,除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外其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属于非增资发行,此种发行只须董事会决议即可。 增资发行,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此种发行须按增加资本的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我国原公司法:再次股份发行均为增资发行。新公司法:仍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再次发行当属于增资发行。 (五)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与中间价发行 划分标准:股份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也称面额发行,指按股份的票面价额发行股份。多适用于私募发行。 折价发行,指按低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意味着公司实际获得的股款低于其发行的资本数额,违反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的原则,因而各国公司法都禁止股份的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指按高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中间价发行,指按股份票面价额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某一中间价格发行股份。 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折价发行,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均为溢价发行。实践中,上市公司对现有股东的配股多采中间价发行。 (六)其他发行分类 依发行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 依发行条件确定方式不同,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依股份是否采用实物券形式,分为有纸化发行和无纸化发行; 依发行者的身份和发行的先后次序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二次发行; 依是否借助交易系统发行,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等。 三、股份发行原则 我国原《公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新《公司法》:公平、公正原则。 第127条:公平、公正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取消“公开原则”的原因:公司法承认定向募集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具体包括: 其一,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 其二,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其三,公司发行的同类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利或利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平原则是民商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要求,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在股份发行中的体现。公平,既是法律的原则,又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开与公平之间,公平是目标和结果,公开是手段或方法。 由于公平原则的确立,使法律调整的手段更具有灵活性,使股份发行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适时地建立和修订各种具体的规则,也使执法和司法机关能够对股份发行中各种复杂的争议和纠纷做出适当的处理。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公正原则,是在股份发行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股份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客观性。 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和权益纠纷的不可避免性。 行政机关在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司法机关在对发行纠纷的处理中,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有力地制止和防范各种不正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信心,维持市场稳定。 四、股份发行的要求 (一)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的要求(第85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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