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_第八章_司法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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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司法机关 有人认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概念应是广义的,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 ; 一般认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此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承担着部分司法职能。 第一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法院 普通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法院:人大常委会依据需要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1、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人民法庭概念:206页) 法院内部设置 (二)、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1、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2、监督权 3、死刑核审权 4、司法解释权 5、参与立法权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二)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 1、审级关系。 2、审判监督关系。 3、指导关系。 4、指定管辖关系。 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 1、军事法院的职权 审理现役军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审理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的职权 3、海事法院的职权 4、森林法院 三、审判工作制度 1、公开审判原则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2、合议制度 (了解)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3、审判委员会制度 4、陪审制度 5、回避制度 6、辩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7、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决 选民名单或宣告死亡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人民检察院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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