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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离婚制度.ppt

发布:2017-05-19约6.66千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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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离婚制度 学习本章应了解和掌握离婚制度的基本原理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和掌握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和运用有关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和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导致离婚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处理的原则与方法。了解夫妻因离婚而导致身份关系消灭的法律效力;了解和掌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明确离婚后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条件,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和变更的条件;掌握和运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对家务劳动的补偿等财产处理问题的原则与方法;掌握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方法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意义。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中止婚姻关系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的种类 (1)按离婚当事人的态度分  双方自愿的离婚与一方要求的离婚 (2)从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分  行政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 (3)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   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3.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性质不同。(离婚)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与可撤销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 (2)原因不同。 (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 (无效)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撤销)违背私益要件。 (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 (离婚)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 (无效及可撤销)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 (4)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无效)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请求。(撤销)由受胁迫方提出。 (5)请求的期限不同。(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请求。(可撤销)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6)适用程序不同。(离婚)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无效)适用诉讼程序。(撤销)两者都适用。 (7)法律效力不同。 (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无效及可撤销)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4.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司法别居:夫妻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协议别居:由夫妻双方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离婚与别居不同,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第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除。别居后,夫妻除不负同居义务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二、?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一)离婚自由的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1)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自由权。 (2)确立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轨制。 (3)抛弃了以过错原则为实质内容的列举主义立法模式,对离婚理由不作具体说明,只概括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4)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保障离婚自由中的错误倾向 1、“嫁鸡随鸡”明知感情破裂,也不愿离婚。 2、法院“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或认为离婚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离婚的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 轻率离婚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认为是绝对自由,是错误的。 第二节 登记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办理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1.登记离婚属于两愿离婚。 2.登记离婚是以婚姻当事人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的,故为协议离婚。 3.登记离婚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故为行政离婚。 4.登记离婚时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无要件,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故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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