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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学校权利与义务.ppt

发布:2017-06-07约9.25千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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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按照《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实体性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上述四项规定是设立学校时必须具备的一般要件。由于学校的种类多种多样,因此举办学校除必须符合上述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 2、程序性条件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案例分析--孟母堂私塾教育(视频) 讨论: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你如何看待教育主管机关的决定?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是专门从事学制系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两种情形: ◎与国家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时作为教育行政被管理者 ◎当学校享有法律法规授权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时,与教师、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此时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身份)、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例如涉及到学校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都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案例分析: 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9名学生8万多元。   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提起诉讼的9名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6000元)到这里来上学的。2000年,该校共有18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18人中,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人超过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 在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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