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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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主编:葛洪义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一、法学的定义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我国一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级学科。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界定。 首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具有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一般属性。 其次,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和学科不同的特点。 再次,作为一个学科,法学不是对本国法律的简单诠释或注释。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二、法学产生的标志 从逻辑角度看,法学产生的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 从经验事实看,法学的产生与立法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法学的产生还以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综上可见,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有关法学体系的讨论,总体上有下述三个特点: 第一,与国内法体系联系密切。 第二,突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对应。 第三,突出法学学科之间的层次性与等级性。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我国法学界基本上从以下四个角度界定法学的范围: 1、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2、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3、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 4、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4、法学与逻辑学。 2、法学与政治学。 5、法学与语言学。 3、法学与社会学。 6、法学与伦理学。 7、法学与经济学。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我国目前使用的“法理学”一词源于日语。 1949年之后,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将研究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称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或简称“国家与法的理论”。 1982年前后,政治学在我国重新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法学界也意识到“国家与法的理论”削弱了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因此,将其改为“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定义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法理学的定义。 首先,法学都是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也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 其次,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最后,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学术门类自然应该研究法律,但是,又不能仅仅研究实在法。 从历史上看,最为古老的法律理论——自然法学说,就是从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入手解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所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论构成了自然法学说的基调和方法论特征。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决定了法理学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知识不同。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的根本的意义和作用就是“启蒙”。 法律职业与个人经验存在密切联系,无论个人的法律经验来自书本还是其他渠道,都对我们的法律思维产生重要影响,在各个方面制约着我们的职业行为。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这个法理学的定义预示了法理学必然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必然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同时,法理学也必定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法理学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克服法律偏见,并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常识的局限。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完全相同。法律方法是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掌握法理学方法,需要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其中,三个层面是: (1)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 (2)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的法学的思维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 (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也即法理学方法的特性。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律理论思维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律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首先,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要求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 其次,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还要求必须在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之间划出一条界线。 再次,法理学方法要求注意区分法学理论思维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 思考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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