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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因该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当用工关系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时,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常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等的民事法律。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相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当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都要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确认为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一大特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可成为用人单位主体。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的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等。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规定,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其不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依照《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则此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三、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非法用工单位,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一般认为非法用工单位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对于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暂无法律法规对此对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1、非法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32号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江某要求确认其与文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6月19日即以建立,然文超公司迟至2004年10月11日方才注册成立,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江某该项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719号判决中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王学亮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非法用工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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