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精品.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XX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暂 行 办 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二)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四)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小额现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零星日常开支。
(五)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六)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七)基本建设项目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预审,其中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