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托收结算方式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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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 托收结算方式概述
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而言,其风险要更大一些。
此外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即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中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汇票也属于光票范畴),包括国际汇票、银行支票、本票等。
光票具有三个要素:即日期、金额、印鉴;三个基本关系人: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
光票托收的手续
1、要求客户填制票据托收申请书
2、审核票据
3、选择代理行
4、填制托收委托书
5、结汇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金融单据伴随商业单据的托收,或商业单据不伴随金融单据的托收。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直接将托收单据寄代收行。URC522不愿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未将其包括在规则之中。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如果托收委托书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是承兑交单(D/A),俟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账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即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1.每笔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受托收指示的指导。
3.代收行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托收汇票
托收汇票的背书有三种情况:
1.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时,(1)委托人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托收行;(2)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
2.托收行是payee时,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
3.代收行是payee时,无需背书。
托收汇票的的期限:(1)即期;(2)远期;(3)固定日期后一段时间。
跟单托收交单条件: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或D/P at Sight):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The release/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the payment of sight draft.)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The release/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the payment of tenor draft.) 远期汇票的时间一般应不长于货物海上运输时间,否则会使货物滞留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而托收行对此不负责任。URC522认为托收应不(should not)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付款交出。所以远期付款交单通常不宜采用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The release/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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