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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 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资金新兴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用方式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企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管理。须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尽职调查。对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最终决策。理事会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参股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重复支持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投资价格,不超过实际现金出资额的0%,单笔跟进投资的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
3.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委托被跟进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取回权除外,且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4.引导基金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效益奖励,剩余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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