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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运输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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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运输保险概述 12.1.1、运输保险概述 1.运输业与运输保险:保险业的发展史是从运输保险开始的 2.运输保险基本特征 运行状态 异地出险 与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资料:运输保险合同中三方含义 保险人是第一方 被保险人是第二方 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致害者和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是第三方。 12.1.2运输保险分类 12.2机动车辆保险 12.2.1.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资料:机动车辆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汽车火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是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12.2.2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与难测性 :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  2)扩大了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该驾驶员成为第二方。  3)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12.2.3机动车辆保险的形式 1、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基本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其他基本险(车上人员责任和盗抢险)。 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A.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B.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C.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未投保基本险的,则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 2、车辆损失保险 1)概述: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和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2)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 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3)机动车辆险除外责任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他见书P190页)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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