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研究.docx
2025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婚约彩礼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因婚约解除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视角。深入研究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婚约彩礼返还制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婚约彩礼的概述
(一)婚约彩礼的概念与性质
婚约,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则是在婚约订立过程中,一方(通常是男方)及其家庭按照习俗向另一方(通常是女方)及其家庭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财物。关于彩礼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若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行为,具有特定的社会文化内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赠与。从实际情况来看,彩礼的给付往往伴随着民间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压力,其目的是促成婚姻的成立,因此附条件赠与说更具有合理性。
(二)婚约彩礼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的“六礼”到现代社会,彩礼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在古代,彩礼主要以实物为主,如牲畜、布匹等,是婚姻成立的重要程序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形式逐渐多样化,除了现金外,还包括金银首饰、房产、车辆等贵重财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彩礼数额不断攀升,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困境
(一)法律规定梳理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施行后,该司法解释继续有效,成为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实践困境分析
1.“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然而,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裁判结果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2.彩礼范围界定模糊:法律对于彩礼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属于一般赠与,容易产生争议。例如,在婚约期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小额礼品、衣物等是否属于彩礼,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给付方往往需要承担证明彩礼给付事实和数额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彩礼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庭之间进行,没有书面证据,且涉及到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给付方举证困难。而接受方则可能以各种理由否认彩礼的给付或主张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导致给付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民法典对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的影响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对彩礼返还制度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处理婚约彩礼返还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平等原则要求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愿原则强调彩礼的给付应当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给付彩礼。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返还的数额和比例,避免一方因彩礼问题遭受过度的损失。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婚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欺诈。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彩礼返还制度的影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些规定对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彩礼观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处理因彩礼返还引发的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在判断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时,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域外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相关制度介绍
1.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因订婚而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受赠人应返还给赠与人。如果赠与人因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则受赠人可以拒绝返还。
2.日本:日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