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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ppt

发布:2017-02-22约9.79千字共7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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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货币金融法 关于国际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调整范围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货币兑换和汇率制度 各国在建立本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权 主要内容 本国货币性质的确定(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关系) 汇率制度的选择 外汇管制的实施等 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兑换) 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 各国有权从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本国货币是否可以在国际间自由兑换以及可自由兑换的程度如何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无须经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并在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等非贸易及资本转移等经济交往中作为支付手段广泛使用。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即实行有限的自由兑换,限制来自不同的方面 交易主体:非居民 交易项目:经常项目的货币支出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的货币收支不能自由兑换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只有经本国外汇管制机关批准,本国货币才能按官司价向指定的银行兑换其他国家货币。 汇率制度 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关系:一国货币折算成他国货币的比价 汇率波动的幅度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 固定汇率:汇率受国家法律管制,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只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即“官方汇率” 法定汇率既可表现为单一汇率,即一国只有一种法定汇率,也可表现为复汇率,即一国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复汇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形式是规定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 (2)变相差别汇率 浮动汇率:本币汇率不是法律、行政限制,而是随市场供求关系浮动;以政府是否干预为准,可将浮动汇率分为 自由浮动与有管理的浮动[一国货币当局为了促使汇率向对本国有利的方向浮动,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最常用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包括黄金和外国货币在内的”外汇平准基金“] 单独浮动与钉住浮动 外汇管制 各国通过外汇管理机关(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的兑换和流通[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的汇率稳定 1.外汇管制的主体 各国一般都授权本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 2.外汇管制的客体,一般包括: (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 (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 3.外汇管制的内容 对经常项目[贸易项目]交易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和出口收汇的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对资本项目交易的管制:对直接投资和债券投资货币兑换的管理 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的政策。 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 国际货币体系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建立双挂钩的汇率制度,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固定汇率制 60年代开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动摇 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 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作用 对成员国货币制度的协调 外汇管制 金融资助 汇率安排 基金组织已经取消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的货币与黄金也已完全脱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暂时并存。 基金组织有权对各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现已批准了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1)重申会员国必须履行上述第3项合作义务; (2)为对付会员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所造成的混乱,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3)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包括执行干预政策所使用的外汇发行国的利益。 对成员国货币制度的协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1) 促进汇率稳定 维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 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 允许各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 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并存 三项指导原则 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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