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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学人员应熟悉并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毒性中药品种有:红粉、雄黄。
四、临床用药只允许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制剂,不得使用原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五、药学人员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配方人与复核人双人签字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发炮制品。如对处方有疑问,应要求原处方医生重新签字后再行调配。
六、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七、必须完善毒性药品的保管、验收、领发等相关记录,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药剂科汇报。
八、毒性药品的调配应由药师及以上技术人员负责,另由药师及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严防与其它药品混杂,每次调配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与复核人均须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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