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价员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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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即施工许可证总有效期为9个月。
(3)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的申领:
1.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持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建筑工程监理
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客观、公正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并支付保险费。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二、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要求参与的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逾期归国家所有。
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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