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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课件.ppt

发布:2017-08-19约4.48万字共28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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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三节 工程索赔 索赔的概念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⑵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⑴合同规定的索赔: ⑵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⑶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⑴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⑵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 索赔程序框图) 索赔的提出 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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