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房建安装工程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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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安装工程监督检查中常见质量问题;1. 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导线未配管或配管不到位,导线裸露。
(强条) GB50045—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10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
主讲出现点:板与墙、硬管与软管、管与末端设备。; 2. 配电回路上下级开关容量倒置。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1.2条: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主讲出现点:分支配电箱与设备自带电源箱。
;3.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未按设计配置双电源自投开关或双电源自投开关未按设计点位和功能配置。
(强条) GB50045—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8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主讲错误种类:上一级双电源后单回路供电、 开关为非PC级、非4级开关。
4. 双电源用电负荷首端无配电设备。
主讲变配电房设计变更后未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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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照明系统火灾时无强启(自动点亮)功能 (缺线或设备)。
(强条)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8.5.3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主讲判断方法:接触器与双控开关配合。
6. 应急照明系统强启与非强启配电回路共用一个断路器。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7.6条: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主讲产生的后果:无法点亮。; 7. 应急照明系统强启时切除主电源。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2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⑴.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⑵.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⑶. 应急发电机组;
⑷.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主讲电源的可靠性: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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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应急照明柜内一次配电回路采用二次设备元件。
主讲原件区别:接触器与继电器。
9. 应急照明系统采用交直流设备互投时,交流零线、直流负极未作相应切断,交流零线、直流负极线混用。
主讲对系统的危害。; 10. 配电设备特别是消防动力、应急照明设备、灯具、母线槽上方有给排水管道、喷头(含柴油发电机馈线柜)。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1.3 条: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主讲后果和现行规范的不足。
11. 配电系统中消防用电设备过负荷跳闸断电。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3.6 条: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主讲特定条件下的主次关系。;
12.一类高层建筑柴油发电机自启动功能未实现。
GB50045—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4条: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釆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主讲时间与事故的关系。
;13.10KV双电源供电系统未按设计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主讲时间与事故的关系。
14.泵、风机等动力设备未按图施工,无主保护,擅自更改元器件性能和参数。
主讲后果:无保护或保护无效。
; 15.两台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一台断路器。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2.3.3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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