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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投资法文档.ppt

发布:2019-04-09约5.45千字共5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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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特征(与一般商业保险比较) 保险人 保险对象 承保的范围 任务 (三)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1、双边投资条约 (1)美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协定 美国式:“投资保证协议” 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其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  MIGA公约: Convention Establish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1)承保的范围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违约险 战争与内乱险  其他非商业风险 除外情形(不予承保) 货币贬值或降值的风险 由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 或不作为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 或其他任何事件 (2)承保条件 合格的投资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投资的发展性质 投资的合法性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者 自然人:国籍标准 法人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商业经营标准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1)投资措施 狭义 资本输入国对外国直接投资:鼓励性的投资措施和限制性投资措施 。 广义 狭义+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行政或法律措施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根据投资措施与贸易流动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实施的结果会对贸易的流向产生限制或扭曲 作用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无关的投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范围 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协议并不禁止所有的投资措施,只是要求各成员方不得 采取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 列举式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 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2001年:“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1986年《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2000年:“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2006年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案 贸易平衡要求 1986年《外资企业法》 :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 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2000年:“设 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 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 产品出口限制 (4)成员方的义务 通知义务 在过渡期满前必须取消已通知的不符措施 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争议的种类 1、外国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争议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契约行为/ 非契约行为 (二)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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