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际华集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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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5%以上股东、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内容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和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公司应当。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议,并及时进行披露。额在30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涉及公司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事项;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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