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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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
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沪教卫监〔2013〕80 号)、《复旦大学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校通字 〔2013〕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重在全程监察、重点监督,重在监督
执纪问责,是检查的检查、监督的监督。招生监察部门要督促落
实“一岗双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
实施,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维护广大考
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责、职权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
执行、管理等进行监督,对招生录取工作特别是各类自主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进行
重点监督和检查,对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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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
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工作监察
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
监察干部等组成。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察职责
权限:
1.对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
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
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
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和监管情况。在考试、
测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
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
键环节,实施同步监察工作。
4.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
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招生监察工作人员。
5.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招生政策、法规、
制度和纪律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6.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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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建议暂停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
7.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8.国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招生
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选派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工
作人员有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制度和政策,了解学校
招生方案、规程等;
2.认真履行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异常
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监察建
议或者提请召开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3.招生监察工作结束后,填写《复旦大学招生监察事项记
录表》。
第七条 承担本科生招生任务的院系,明确一位班子领导成
员负责招生监督工作,并根据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负责选派合
适人员担任招生纪检监察员。招生纪检监察员有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招生政策和纪律;
2.对本单位指派的招生工作人员或者要求监察的对象进行
招生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与提醒;
3.认真履行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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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学校招生办公
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参加招生监督工作后,认真填写《复旦大学招生监察事
项记录表》。
第八条 招生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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