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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PDF

发布:2017-06-22约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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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 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沪教卫监〔2013〕80 号)、《复旦大学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校通字 〔2013〕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重在全程监察、重点监督,重在监督 执纪问责,是检查的检查、监督的监督。招生监察部门要督促落 实“一岗双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 实施,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维护广大考 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责、职权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 执行、管理等进行监督,对招生录取工作特别是各类自主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进行 重点监督和检查,对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 -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 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工作监察 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 监察干部等组成。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察职责 权限: 1.对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 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 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 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和监管情况。在考试、 测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 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 键环节,实施同步监察工作。 4.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 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招生监察工作人员。 5.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招生政策、法规、 制度和纪律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6.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 - 2 - 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建议暂停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 7.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8.国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招生 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选派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工 作人员有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制度和政策,了解学校 招生方案、规程等; 2.认真履行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异常 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监察建 议或者提请召开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3.招生监察工作结束后,填写《复旦大学招生监察事项记 录表》。 第七条 承担本科生招生任务的院系,明确一位班子领导成 员负责招生监督工作,并根据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负责选派合 适人员担任招生纪检监察员。招生纪检监察员有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招生政策和纪律; 2.对本单位指派的招生工作人员或者要求监察的对象进行 招生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与提醒; 3.认真履行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异常 - 3 - 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学校招生办公 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参加招生监督工作后,认真填写《复旦大学招生监察事 项记录表》。 第八条 招生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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