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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
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办法》(教字【2014】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
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以及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
规则与程序。
第三条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结束时进行;二、三年级的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视其学科的跨度调整就读的年级。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未受到违纪处分,且符合下列情况之
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且有与申请转专业相关的
学习成果者;
(二)申请时所修课程首次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
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的前15%者;
(三)高考志愿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
学习者;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
继续学习者;
(六)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五条录取时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生不得转入非高水平运
动队招生的专业。
第六条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只能申请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在读四年级(五年制专业在读五年级)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和特殊类学生;
(五)国防生;
(六)学业预警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八)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第三章转专业组织管理
第八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
组和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院
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送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将学院提交的转专业
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随机抽取的考核小组人
员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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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本学院相关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方案须包括拟接收
人数、转入条件、考核方式与工作程序等),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汇总,报送学校审批,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6周向学生公布各
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转入条件和考核方式等。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在受理转专业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为学生
提供相关咨询。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
业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7周内交回所在学院,逾期不
予受理。
(二)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
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8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整理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
周分发至相关拟转入学院。
(四)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对申请
进行知识及能力的基础综合测试,择优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
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将考核与拟接
收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学院报
送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议,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并在教务处网上进行公示。
(六)教务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发文。被批准转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