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商品检验与报关[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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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品检验与报关实务 第一节 商品检验概述 [导入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吨 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付款方式,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 我方公司按信用证上要求将货物出运并提交了有关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合同规定。澳方接到货后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提出索赔要求,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公司。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澳方公司坚持认为,我方公司出口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中方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机构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公司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一)货物检验的含义(Inspection of the goods) 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对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 根据一国法律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规定 《公约》第38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三)检验方式 通常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法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密切的联系。基本做法有三种: 在出口国检验:在产地检验、在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卸货后检验、买方营业地以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出口国卖方检验,在进口国买方复验:公认原则(买方有权复验)。 出口国买方预检验(甚至监造、监装),进口国买方最终检验。 买方检验权 无论是英美法或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买方对货物检验权并非是对货物接收的前提条件。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四)国外商品的检验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L)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一个执法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除了肉类和家禽主要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所有食品、药物、生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都在FDA的管制之列。这些产品的进口适用于美国国内产品同样的法律标准。 FDA对健康食品标签的规定1 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规定所有健康食品必须符合新规定包装,否则不予进口和上市。主要规定如下: 1、标签:主要部分必须让消费者容易看清楚,并能迅速了解产品的名称和含量,主要部分右边必须有说明,包括营养成分、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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