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公平交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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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商標法法制概說(一)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標乃是企業使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商標有表彰企業之營業信譽、商品或服務之出產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 商標的存在得避免社會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並因而得以確保交易安全與公平競爭秩序。 商標法法制概說(二) 註冊保護主義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必須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始取得商標權,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即使不註冊商標,一樣能在營業上使用標識。 例外規定 禁止註冊事由:「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法制概說(三) 商標識別性 商標法第五條規定:「Ⅰ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可以自行設計,只要和他人既有之商標有別,且符合商標註冊的規定即可 若商標過於複雜到無法產生辨識商品或服務的效果時,即使未與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 商標法法制概說(四) 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已註冊的商標文字、圖樣等作為商標使用時,才是屬於商標權的範圍,若純粹將商標圖樣作為美術創作(如:繪製法拉利香車美人圖),則非屬於商標使用 但將法拉利圖樣附貼在筆記型電腦的外殼上,則會被認為是用法拉利圖樣作為行銷該筆記型電腦之用,必須要取得商標權人的授權。 商標法法制概說(五) 商標權的範圍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法制概說(六) 商標權的限制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法制概說(七) 視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 公平交易法可謂是企業活動時最重要的一部「經濟憲法」,舉凡市場經濟的交易活動,都可說在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下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消費者利益在公平交易法下是屬於間接利益,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才是公平交易法的主軸。 獨占行為 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特定市場:如何決定特定市場的範圍,會影響到業者是否被認定屬於獨占。 例如:若以專業晶圓代工為一特定市場,台積電及聯電的市佔率分別為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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