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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DOC

发布:2018-11-25约1.55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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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研究發展獎勵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本要點之獎勵,分為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如推薦之作品,同時列為團體獎勵,其組別、等第、名額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人獎勵,成績優良者,依下列等次核給獎勵: 1、特等獎:一名,給予獎金及獎牌一面。 2、優等獎:一或二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牌一面。 3、甲等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甲等獎狀一紙。 4、乙等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乙等獎狀一紙。 5、佳作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佳作獎狀一紙。 (二)團體獎勵,分組;第一組須推薦三篇以上;第組須推薦二篇以上,均應至少有一篇指定主題組作品,始具團體獎勵資格: 1、第一組:各單位所屬機關、中央機關各人事處及直轄市政府人事處(含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市政府人事機構)。 2、第二組:。 前項第二款之團體獎勵計分方式,,分組評定名次,各組前三名予獎金及獎座一座。前二項之獎勵名額、名次,依經費編列情形,提評審小組會議決後,報請長核定,並由公開頒獎表揚。 七、本要點之獎勵,分為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如推薦之作品,同時列為團體獎勵,其組別、等第、名額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人獎勵,成績優良者,依下列等次核給獎勵: 1、特等獎:一名,給予獎金及獎牌一面。 2、優等獎:一或二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牌一面。 3、甲等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甲等獎狀一紙。 4、乙等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乙等獎狀一紙。 5、佳作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佳作獎狀一紙。 (二)團體獎勵,分組;第一組須推薦三篇以上;第組須推薦二篇以上,均應至少有一篇指定主題組作品,始具團體獎勵資格: 1、第一組:各單位所屬機關、中央機關各人事處及直轄市政府人事處(含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市政府人事機構)。 2、第二組:。 前項第二款之團體獎勵第一組之成績,取團體第一階段評審最優三篇之平均成績;第組之成績,取團體第一階段評審最優二篇之平均成績,分組評定名次,各組前三名予獎金及獎座一座。前二項之獎勵名額、名次,依經費編列情形,提評審小組會議決後,報請長核定,並由公開頒獎表揚。 附件三 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評審原則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召開評審小組會議,決定個人獎勵各組入選標準、等次、奬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團體獎勵之指定主題作品加權權重、各組名次、奬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後,報請本總處人事長核定。 三、評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第一階段評審:申請作品經初步審查資格要件,隱匿作者個人資料後,每一作品分由二位委員進行第一階段評審。同一作品之二位委員評審成績如相差十五分以上者,再由召集人商請第三位委員評審,並以該作品全部評審委員(二位或三位)之平均分數為第一階段實得分數。 (二) 第二階段評審:各類申請作品依第一階段實得分數併同排序後,各組擇取成績最優十名之作品,由主辦單位與召集人商議再請學術界與實務界評審委員各一名評閱,評閱成績相差十五分以上者,再由召集人商請第三位委員評審,並以第二階段全部評審委員(二位或三位)之平均分數高低,決定其排名。 (三) 召開評審小組會議,決定個人獎勵各組入選標準、等次、奬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團體獎勵之指定主題作品加權權重、各組名次、奬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後,報請本總處人事長核定。 為使徵文獎勵之評審作業更臻公平合理,修正第二階段評審程序。 五、成績評定原則:各階段各委員評定八十五分以上之作品,均以二篇為限評定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之作品,應敘明具體之評審意見,並由主辦單位於評審小組會議時提供各評審委員參閱。 五、成績評定原則:各階段各委員評定八十五分以上之作品,均以二篇為限。評定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之作品,應敘明具體之評審意見,並由主辦單位於評審小組會議時提供各評審委員參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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