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订定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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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學則
中 華民國 77 年2月 26日教育部七七技字第0六七三五號函核備發布
中 華民國 78 年2月 26日教育部七八技字第三六七0四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81 年3月 19日教育部八一技字第一四二0四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85 年8月 19日教育部台八五技四字第八五0六七六九八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89 年10月 13日教育部台(八九)技(四)字第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92 年3月 1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20029455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93 年9月 2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30122972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94 年7月 26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0940101775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96 年4月 12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0960051185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99 年5月 18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0990079926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 華民國 100 年7月 20日 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1000125537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則依據專科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
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與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
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成績考查及畢業等有關學
生學籍事宜,均依照本學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入學
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公開招考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及專科警
員班進修學生組新生,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四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教育部
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專科之資格,經本校入學考
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一年級肄
業。在本校或本校改制前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之現職警
察(消防、海巡)人員,經入學考試錄取專科警員班進
修學生組者,入學後,逕編入專科警員班二年級肄業。
第五條 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
病或重大事故不能依限入學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到校
辦理請假或休學手續,無故未報到入學者,取銷入學資
格。
第六條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有關公費項目
明定於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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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生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或有舞弊
等情事,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予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
文件;畢業後發現者,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三章 註冊及選課
第八條 學生於每學期開始時,應依規定時間,親自到校辦理註
冊手續,有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到校者,應事先請假或申
請休學;未經請假而逾期註冊或逾期不來校註冊者,應
令退學。
前項請假時間,不得逾二星期,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除軍訓、體育技能及實習外,每
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第十條 學生改選、加選及退選科目,於每學期開課後一星期內
行之,經科主任審核後,送會教務處核轉校長批准。逾
期不得改選、加選或退選;自行退選者,該科目以零分
計算。
第四章 科目學分及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正期學生組修業年限為二學年,
必要時得延長二學年,進修學生組編入專科警員班二
年級,修業年限為一學年,必要時得延長二學年,延
長期間不給公費。
第十二條 本校所開設課程學分之計算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規定,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實
驗或實習,以每學期實作滿三十六小時至五十四小時
者為一學分。軍訓、體育技能為各科學生之必修科目,
其學分另計。
第十三條 學生學業、軍訓、體育技能、實習、操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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