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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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路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
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根据投保人所选择保险责任的不同,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不同:
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持证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
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
2.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持有效客票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本
合同特定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以下两类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一项责任或者两项责任均投保。
(一)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期间遭受交
通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所列残疾保险金的,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
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评定时机,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的
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将以最重的伤
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
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非营运客车意外
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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