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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保险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发布:2017-05-11约5.8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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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任我行”。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3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 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 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 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 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该类风 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 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 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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