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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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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意外伤害保险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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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障计划

本保险的保障计划分为八种(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

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

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

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

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

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

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

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

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

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

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该类意外伤害

事故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

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

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9)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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