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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杨炎如) 2011-0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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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杨炎如)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08年2月20日到任。2010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 关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现对2010年度履职情况作如 下汇报: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投票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投反对票次数) 杨炎如 9 9 0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3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以下17项独立意见: 1、2010年1月19日,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禁止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管理骨 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持股5%以上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 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权条件、授权 1 日期、授予份额、行权日、行权资格、行权条件及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4)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5)公司 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 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6)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公司股东和 核心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等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实现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 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0年3月9 日,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 对外担保情况: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①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互保情况:公 司于2009年9月9 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 议案》,批准本公司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等额互保,担保总金 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5 日, 公司为海越股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招行杭分”)签订的编号为 2009年授字第51号《授信协议》出具编号为2009年授保字第5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招行杭分向海越股份提供总额为12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险,保证期限2009 年11月20 日-2010年11月19 日。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项下浙江海越股份有限 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借款为10,000.00万元。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公 司于2009年8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 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分别向农行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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