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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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精讲之三第三讲 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种类的前提是厘清基本概念。区分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会议纪要等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是卷四大题(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后者:对象特定、一次性生效。
意义: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分题干中交待的行政机关的通知、纪要或其他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000卷四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与2005卷四市政府的会议纪要、(2008-二-44)B选项市政府的通知、(2008-二-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 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而对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立案权、撤销权,但有部分审查权。
二、区分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在作行政法题目时,一个非常主要的思想方法是厘清题干和选项中交代的行政主体及其行为。识别清楚具体行政行为大概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划分(独立的行为)是答对题目的前提!
在具体行政行为下,还要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司法考试中考得频率较高的行为无外乎:①行政许可(其中尚须辨析与许可相关的非许可审批行为,批准批复行为,备案登记行为等);②行政处罚行为及其同属不利行政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责令改正行为,行政检查与调查行为;③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为,尤其是行政主体介入平等主之间的民事纠纷; ④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为,行政征购与征调行为;⑤行政给付行为,2008年1月底发生在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川大地震及随后南方发生的洪涝灾害中政府实施的大量的行政给付、救助和物质帮助行为。
1.区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问题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征收为必经式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一个通知中将这三种具体行政行为排序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择执行
解缴税款→意即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考生必须正确区分这四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区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考生最困难的。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及复议法第6条第2项、行诉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行诉法第18条管辖以及国赔法第3条第1项的适用)
其一,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
(1)传唤(行政或治安传唤)。8小时内,目的是取证。强制传唤是强制执行!
(2)管束(或约束)身体。对醉酒的人可以用约束带(治安处罚法15条)。
(3)留置盘查(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9条 (24~48小时内)
(4)扣留 海关法(24~48小时内)
(5)强制隔离戒毒 2年→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禁毒法》第38条
(6)收容教育 93年9月4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6个月→两年)
(7)强制收治(对确诊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
(8)强制医学留观(疑似病人)7和8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9)强制隔离(密切接触者)→人民政府【7~9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职权】
(10)“两指”,指定地点、时间就监察问题作解释和说明→《行政监察法》20条。区别于中共纪检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双规”!
其二,事实上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
(1)“谈话”;(2)“办学习班”;(3)“隔离审查”(4)浙江“封闭”学法的“法制教育学校”;(5)事实上的羁押,“带至”。此种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只能确认违法。
第二类,限制财产流通的
(1)查封:针对不动产;(2)扣押:针对动产;(3)冻结:银行帐号;(4)收缴:对涉案财物、工具、设备等进行临时性的控制。
第二、行政处罚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
行为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与吊销许可证→效力终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中止
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 罚款
申诫罚:警告、通报(要式行为)
★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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