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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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调整削减量核算 重点:关停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陶瓷、玻璃等落后企业及生产设施; 特点:关闭涉水企业(造纸、印染)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和生活采暖锅炉。 * 管理减排 已投运烟气脱硫设施,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投运率、完善在线监测等措施,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 折算为上年同期二氧化硫产生量 * 必须为现役源。2010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 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自脱硫设施通过168小书移交后第二个月开始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 新增削减量应使用脱硫剂使用量和副产品的产量进行校核; 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该装置的排放量; 企业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变化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治理工程认定要求 * 列入国家工信等部门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中企业或生产设施,须提供实际关闭日期,并核实; 未列入的,要提供相应实证性的证明材料,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关停确认书、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记录等,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 结构调整减排认定要求 * 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企业,按上年同期的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 未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企业和燃煤锅炉,一律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关停部分生产线和生产设备没有污普排放数据的,通过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或监测数据法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凡在核算期已经确认的关停企业、设施,全部进入减排项目数据库并公布,企业通过更换名称、关停后再生产、重复关停的,经核实后,倒扣削减量。 结构调整减排认定要求 * 自然停产或减产的企业,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明材料,不核算其新增削减量; 处于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一律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结构调整减排认定要求 * 原则:分类认定 对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名单的造纸和印染企业,与水污染物减排同步认定,原则上按照上年度环境统计中排放量予以核算减排量。 对以生产为主的集中供热替代锅炉项目,须提供与排放有关的详细信息、以及新建集中供热锅炉的生产及排放信息; 对以生产为主的未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的工业锅炉,不予核算二氧化硫削减量。 小锅炉淘汰减排认定要求 * 对以生活为主的集中供热替代锅炉项目,须提供新建集中供热锅炉的规模、煤量、硫份、综合脱硫效率,按照该集中供热锅炉的煤炭消费量、结合本地区上年燃煤平均硫分和锅炉排放标准核算减排量; 原则上集中供热项目逐年累计替代的燃煤量不得超过锅炉最大设计负荷对应的燃煤消费量(热电联产机组仅考虑供热耗煤量); 本省所有此类项目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上年度环境统计生活源排放量的3%。 小锅炉淘汰减排认定要求 * 淘汰减排量认定要求 永久性关停的水泥、焦化、锅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原则上削减量根据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认定,且在核算期一次性结清(简化认定工作) 2015年关停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按照实际关停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减排量。 如果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相比2010年污普基数或前几年排放量明显偏大的,且排放量与产品产量逻辑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按照2010年污普基数核算削减量。 * 谢 谢! * * * * * * * * 硫份核准与校核 铁矿石含硫率 以钢铁厂分批次铁矿石含硫率为准,通过加权方法核算核查期平均硫份; 通过现场核查核算期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二氧化硫浓度进行校核。铁矿石含硫率为0.1%,对应的入口二氧化硫浓度约为800-1000毫克/立方米 硫份为0.5%,平均浓度为4280mg/Nm3 * 硫份核准与校核 烧结固体燃料含硫率和其他工序燃料煤含硫率 以分批次检测数据为准,通过加权方法核算; 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 前三年内建成的焦炉或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的,且采用HPF法、T.H法、F.R.C法、ADA法等高效脱硫工艺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200毫克/立方米; 其他情况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500毫克/立方米; 未配套煤气净化系统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80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硫化氢含量 一般为20-50 毫克/立方米。 * 主要原料、产品产量校核方法 生铁产量 烧结矿产量 球团矿产量 铁矿石用量 烧结用煤量 烧结机面积 高炉煤气产量 高炉喷煤量 焦炉用煤量 焦碳产量 焦炉煤气产量 其他煤量 钢铁厂用煤 * 参数 校核方法 备注 烧结矿(球团矿)产量 生铁产量 1吨生铁需要消耗约1.33吨烧结矿、0.34吨球团矿或块矿。 烧结机面积 烧结矿产量=烧结机面积×利用系数×烧结机运转小时数 铁矿石用量 烧结矿(球团矿)产量 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约0.9吨铁矿石,1吨球团矿需要消耗约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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