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华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激发分支机构活力,增强分支机构学术引领能力,根据中国科协、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要求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中华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四条 年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由分支机构根据学会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信息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由主任委员签字后按要求提交学会。
第五条 学会根据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中华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信息登记表》及学术部工作人员统计的分支机构年度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采用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评价方法。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分支机构在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精准扶贫、相关活动预算决算、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成效和时效,督促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价分支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分支机构年度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凡是年度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而未纳入的分支机构均列入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学会对年度考核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分支机构将给予表彰;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学会将进行警示告诫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依据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三章 任期考核
第十条 学会每年组织一次面向届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任期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初,考核对象为该年度内需换届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定性评价的方法,由相关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述职、考核小组无记名投票,产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由学会领导、相关部室工作人员以及特邀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绩效、决定能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