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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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规程。 二、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实质,并对整个民事诉讼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基本制度比较具体,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规范作用。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相对于独任制度,即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制度有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和独任制度(简称独任制)。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独任制的组织形式是独任庭,合议庭和独任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 二、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审判组织示意图 三、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合议庭组成后,各项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合议庭集体进行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 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经过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处理原则是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保持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性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在审判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具体表现在: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其对案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本院院长发现合议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大致有三种观点: ①建议废除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导致了合议庭审判权的丧失,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②赞成保留审判委员会,认为审判委员会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并对合议庭进行监督; ③建议在目前暂时保留审判委员会,但应尽量减少其对审判的干预,待日后时机成熟,再废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不直接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如下: 1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2 、在本法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与法定情形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3款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一)回避的方式 1、 自行回避 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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