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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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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4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总平面设计 ………………………………………………3 4 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 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 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 设备设计 ………………………………………………13 7.1 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 强电设计 …………………………………………13 7.4 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 总 则 1.0.1 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 语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 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 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外环线以内 (辆/套)外环线以外 (辆/套)机动车停车位0.30.4非机动车停车位1.21.2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外环线以内 (辆/居室)外环线以外 (辆/居室)机动车停车位0.150.2非机动车停车位0.750.75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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