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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版.pdf

发布:2017-07-15约7.4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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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个人试行版 )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本市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 住房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 ,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 ,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 ,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 ,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 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 ,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四、本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 ,应重新进行资格 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 ,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 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 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不得按照床位出 租 ;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 于5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符合 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实行有期限租赁。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拒不 腾退的 ,本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 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本合同签订后 ,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合同编号 :                  )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个人版 ) 甲方(出租人):                        【营业执照】 【         】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承租人):            联系电话 :          【身份证】 【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的其他居住使用人共   人 ,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以下简称“居住使用 人” ):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 ,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 -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 【区】 【县】_________路_____ 【弄】 【新村】 ______ 【号】 【幢】______室(部 位)________的公共租赁住房 (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 方。该房屋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 ,甲方已向乙方 出 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 :【房地产权证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 号 :_______________】 ,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 前 【已】 【未】设定抵押。   1 -2 乙方向甲方承诺 ,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 ,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 ,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 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 -3 租赁期间 ,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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